房屋质量检测维施工程
检测类型综合检测
服务内容房屋安全鉴定
可售卖地全国
行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所在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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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火灾探测器
1.1 点型感烟探测器
1.1.1 采用发烟装置向探测器施放烟气,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
1.1.2 消除探测器内及周围烟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位前后的变化情况。
1.2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
1.2.1 按照GB14003—92《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附录A中表A1选用滤光片:
减光值<>
在减光值为1.0dB~10.0dB之间依次变换滤光片
减光值大于10dB
1.2.2 分别将上述不同减光值的滤光片,置于相向的发射与接收器件之间、并尽量靠近接收器的光路上,同时用秒表开始计时。在不改变滤光片设置位置的情况下,查看30s内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的动作情况。
1.3 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
1.3.1 点型感温探测器
1.3.1.1 可复位点型感温探测器,使用温度不低于54℃的热源加热,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移开加热源,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位前后的变化情况。
1.3.1.2 不可复位点型感温探测器,采用线路模拟的方式试验。
1.3.2 线型感温探测器
1.3.2.1 可恢复型线型感温探测器,在距离终端盒0.3m以外的部位,使用55~145℃的热源加热,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
1.3.2.2 不可恢复型线型感温探测器,采用线路模拟的方式试验。
1.4 火焰(或感光)探测器
1.4.1 在探测器监测视角范围内、距离探测器0.55~1.00m处,放置紫外光波长<280nm或红外光波长>850nm光源,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
1.4.2 撤消光源后,查看探测器的复位功能。
1.5 可燃气体探测器
1.5.1 试验气体的选择应符合GB15322—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5.1.6条要求。
1.5.2 向探测器释放对应的试验气体,观察报警响应时限内报警控制器的显示情况。
2 手动报警按钮
2.1 触发按钮,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和按钮的报警确认灯;
2.2 先复位手动按钮,后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按钮的报警确认灯。
3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
3.1 火灾报警控制器
3.1.1 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
3.1.2 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
3.1.3 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断路故障报警及火警**功能、二次报警功能检测:
3.1.3.1 模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
3.1.3.2 断路故障报警期间,采用发烟装置或温度不低于54℃的热源,先后向同一回路中两个探测器施放烟气或加热,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报警部位显示及记录。每个探测器检测后,只消音,不复位。
3.1.4 用万用表测量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输出信号。
3.1.5 系统复位,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
3.2 火灾报警显示盘
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测过程中,同时查看火灾显示盘的显示。
3.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3.3.1 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
3.3.2 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
3.3.3 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下列检测:
3.3.3.1 核对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功能和逻辑控制程序。
3.3.3.2 在接线端子处,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连线的断路、短路故障并用秒表计时,查看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3.3.3.3 远程手动启动各联动控制消防设备,查看控制信号的传输;系统复位。
3.3.3.4 恢复至正常警戒状态。
3.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4.1 试验气体的选择应符合GB15322—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5.1.6条要求。
3.4.2 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
3.4.3 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
3.4.4 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下列检测:
3.4.4.1 模拟可燃气体探测器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恢复系统警戒状态。
3.4.4.2 向非故障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试验气体,查看报警信号及报警部位显示。
3.4.4.3 触发消音键,查看报警信号显示。
3.4.5 系统复位,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
二、落实建筑消防安全检测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工作是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消防法》*十六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GB25201-2010)*4.2条规定“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三、建筑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报告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受消防监督必要的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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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维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双方达成-致合作协议,湖北维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业务延伸,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公司。双方在主体结构及安全鉴定、环境检测、材料检测、安全器具检测、建筑节能和设备安装检测等领域合作,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具备可追溯性,并保留对检测报告的较终解释权。湖北维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发信息中的检测、鉴定由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鉴定,报告由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